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天水市麦积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麦政发〔2017〕109号)
各镇人民政府、道北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4日
天水市麦积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根据《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扶贫办公室转发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的紧急通知》(甘财农二(2016)7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 》(甘办发〔2016〕100号)、《天水市财政局、天水市扶贫办公室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方案》(天财〔2016〕7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是指为优化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机制,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集中资源打赢脱贫攻坚战,按照“渠道不变、充分授权”原则自主安排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管理,坚持“统筹使用、权责匹配、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央资金主要有20项
1.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2. 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
3.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4. 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
5. 林业补助资金;
6. 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
7.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
8.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9. 农村环境连片治理示范资金;
10. 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
11.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12.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
13. 产粮大县奖励资金;
14. 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
15.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
16. 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部分);
17. 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
18. 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
19. 旅游发展基金;
20. 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二)省级资金主要有14项
1. 发展资金省级资金;
2. “两州一市”省级资金;
3. 少数民族发展省级资金;
4. 以工代赈省级资金;
5. 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省级资金;
6. 山洪灾害防治省级资金;
7. 测土配方补助资金省级资金、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补助省级资金;
8.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奖补省级资金;
9. 农村综合改革示范点省级资金;
10. 土地开发治理项目省级资金;
11. 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示范和规模化畜禽养殖省级资金;
12. 农村饮水安全和农村沼气省级资金;
13. 农村危房改造省级资金;
14. 农业综合开发省级资金。
(三)市级资金主要有10项
1. 蔬菜产业发展专项;
2. 果品产业发展专项;
3. 畜牧发展专项;
4. 农业产业化专项;
5. 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
6. 精准扶贫专项;
7. 农业综合开发市级配套;
8. 农村公路养护;
9. 废旧地膜回收利用;
10. 尾菜处理利用。
(四)区级资金主要有4项
1.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
2. 农村危旧房改造资金;
3. 农业产业发展扶持资金;
4. 农村改革试点配套资金。
第五条 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应当依据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相关政策规定并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完善资金安排使用机制,精准有效使用。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六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围绕脱贫攻坚目标和年度任务,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使用方案。由区扶贫办会同区财政局编制区年度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报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后,以区政府文件下发执行,并报省市扶贫、财政部门备案。
(二)分配整合资金。区财政局会同扶贫办以区年度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为依据,以行业部门整合资金为基数,按照行业归类项目资金需求匹配其他行业整合资金。
(三)下达项目计划。区财政局会同区扶贫办编制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计划,报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并下达各镇及相关行业部门。
(四)组织项目实施。各行业部门应依据行业规范及有关要求编制资金项目计划实施方案并向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报备,按报备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如需对资金项目计划调整应向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报批。
(五)调整资金预算。对于用途发生调整的资金,区财政局将调整后的预算下达涉及使用单位,按实际用途列相应支出科目,在预算指标账中记录有关资金用途调整情况,并相应做好预决算和解释工作,如实反映资金使用情况。
(六)资金项目验收。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验收,采用先部门验收、后区级验收的方式进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各自组织实施项目进行部门验收;在部门验收的基础上,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部门实施项目组织区级验收。
(七)资金绩效评价。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绩效开展自我评价,并向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上报自评结果。区脱贫攻坚领导组织开展区级绩效评价。
第八条 年度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方案调整报备和资金项目计划调整审批,由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四章 资金报账
第九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报账,应符合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制有关规定及相关部门有关要求。
第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为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报账的责任单位,对其报账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时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 按有关规定比例对项目资金预拨,行业主管部门对预拨资金的安全性负责。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应对报账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项目质量保证金预留应当符合政策规定,严格控制在5%之内。项目验收一年后,行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结算质量保证金。
第十四条 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要按时限要求在当年完成支出。对超过一年以上未使用的项目资金,由区财政部门亮“黄牌”,责令限期整改;对两年以上未使用的项目资金坚决予以收回,重新安排使用。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坚持在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区扶贫办牵头、区财政局负责、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各镇协同的分工联动机制。
第十六条 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年度财政涉农资金的统筹整合使用工作,组织年度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区级验收、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区扶贫办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区年度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方案,协同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年度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进度、建设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组织日常检查。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负责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落实、预算调整工作;协同区扶贫办编制年度统筹整合涉农财政资金使用方案;会同区扶贫办拟定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计划;承担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监管、审核、拨付、报账工作。
第十九条 精准扶贫“1+18”实施方案成员单位负责编制部门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按行业规范和有关要求实施项目和资金管理并对资金使用绩效负责;健全项目建设相关资料,做好项目资金报账工作。
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负责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的落地保障工作,组织实施好所承担的资金项目工程,对施工质量、资金使用进行日常监督,建立和落实项目工程建后运行管护机制。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一)实行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区直责任部门、区直责任部门对各镇的分级资金监督管理机制。
(二)采取以组织项目实施为载体的项目资金全程监督管理方式。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为相关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的责任部门,对项目实施程序的规范性、工程质量的达标性、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建立监督机制,确保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实施的真实性、规范性和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
(一)区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资金项目管理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二)财政部门协助行业主管部门提高报账资料质量、增强报账时效。
(三)各受益主体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参与绩效评价。
(四)区监察、审计部门对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三条 落实公示制度。
(一)区财政局负责在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公开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
(二)各镇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在项目核心区或项目村中心区进行乡村公示。
第二十四条 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项目实施所在村委会,有权深度参与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指出项目实施中的不足或问题并督促及时整改。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全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组织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绩效评价,纳入乡镇和部门领导班子和一把手实绩考核。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通报批评、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一)不按要求报备部门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
(二)对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下达资金项目计划不按规定调整的;
(三)不按行业规范及有关要求实施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四)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不到位的;
(五)对存在问题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到位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对有关责任人追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资金的;
(二)实施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三)群众反映较大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