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麦政发〔2017〕5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及驻区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八届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2015年5月7日印发的《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麦政发〔2015〕58号)同时废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1日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天水市麦积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区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天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区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在市委、市政府和区委领导下,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的意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充分发挥区政府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加快与全省、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的进程。
三、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五、区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七、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区长出国访问或离市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主持政府工作。
十、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区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区审计局在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对区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区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维护团结统一,全面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各项决策部署。
第三章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区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二、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充分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注重开放开发,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政策措施,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十七、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与改革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
提请区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区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并广泛征求意见。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区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区政府批准。
区政府法制机构要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定期评估清理,及时修订完善或废止。
十九、区政府各部门要完善执法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建立重大决策区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推行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二十一、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等涉及全局性的工作,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党组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二、区政府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相关机构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镇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通过委托第三方或联合第三方等方式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三、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要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四、区政府在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须先提出意见,报经区委同意后部署实施。
二十五、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区委、区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深化政务公开,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二十七、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报备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
三十、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自觉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坚持问题导向,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三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
要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五、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六、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三)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
三十七、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研究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研究讨论向市政府和区委报告请示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需要报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六)听取区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
(七)讨论和通过区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人事任免事项;
(八)研究政府系统奖惩事项;
(九)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要着眼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立足解决突出问题,不涉及全局、没有实质内容、没有明确意见的议题一律不提交会议。对涉及多部门工作且意见不一致的议题,要在提交会议讨论前,先行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审议,切实提高议事的针对性和决策质量。
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安排2次。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镇、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
三十八、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相关部门、单位、镇、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区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区政府重点工作推进或需要统筹协调涉及区政府多个部门的重大事项;
(二)沟通重要情况,深入研究重点难点问题;
(三)其他需要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三十九、区政府专题会议由相关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相关部门、单位和镇、办事处负责同志参加,主要研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四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区长确定,区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副区长确定。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原则上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一、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其他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请假呈报审批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参加区政府常务会议,除议题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可带1名工作人员外,其他单位与会人员不带随员。
四十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确定专人记录,会议形成的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四十三、对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通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区政府批准。区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各类会议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四、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区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区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区政府决定。
四十五、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拟办,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
四十六、区政府向区人大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决定、命令,人事任免,由区长签署。
四十七、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区长审核后,由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分管副区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区长签发;区委、区政府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会签;区政府和其他县区政府或市政府部门联合行文的,由与联合方签发人对应职务的区政府领导同志签发,签发前须报告区长。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根据内容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确有必要,可由分管副区长签发或报区长签发。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会签;确有必要,可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会签。
控制发文数量。能通过电话、面谈或小范围会议等方式协调、安排部署工作的,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不发文件。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区政府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
凡国家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四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有序推进电子公文传输,逐步减少纸质公文数量。
第十章 工作纪律
四十九、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会议上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五十一、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区长请假,按市委、市政府关于县区党政主要负责人请假的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副区长和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派出机构及各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请假,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领导干部报告工作及请假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十二、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五十三、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自觉践行“三严三实”,不断健全完善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五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五十七、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五十八、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努力建设学习型政府。区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学习制度,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九、区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考察调研,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双十条”规定和市委、市政府“二十七条”实施意见及区委、区政府“二十三条”实施意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镇政府负责人不到辖区分界处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六十一、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二、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