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水市麦积区电子商务发展奖励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8/03/20 17:29:37) 新闻来源:麦积区法制办公室 作者:

MJFD—2018Z—002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天水市麦积区电子商务发展
奖励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麦政发〔2018〕21号

各镇、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驻区有关单位:
    天水市麦积区电子商务发展奖励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区第八届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7日

天水市麦积区电子商务发展奖励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电子商务发展,发挥电子商务对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省、市相关扶持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扶持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区范围内从事电子商务以及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企业、电子商务销售平台、各类网店、支持我区电商发展的机构、团体、个人等。
    第三条  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电子商务奖励扶持发展资金100万元,采取以奖代补形式扶持电商企业和网店发展。

第二章  培育电子商务经营主体

    第四条  以销售业绩为主要标准,每年选取销售业绩前六名的进行扶持奖励。第一名奖励5万元,第二、第三名各奖励2万元,第四至第六名各奖励1万元。

第三章 配套服务体系

    第五条 对销售全区农产品的电子商务企业和网店,根据物流快递企业提供的发货单,按照标准予以补贴,每单补贴0.2元。且单个企业每年快递补贴不超过5万元。
    第六条  在电子商务领域自主研发包装设计创意,单品网上销售额突破10万元的,给予团队集体奖励5000元;设计新颖,具有独创性,形成地域品牌形象的创意,奖励团队2000元。
    第七条  受政府委托,在各知名电子商务平台开设麦积区优势产业专区(含地方特色馆),经审定合格的,给予2万元的补贴。
    第八条  对企业在我区内建立了区级电子商务运营服务中心,并在镇(街道)、村(居委会)建设10个以上电子商务服务站或在各大景区景点建设4个以上直营体验店,给予电子商务企业一次性补贴1万元。
    第九条  依托各类媒体,助推我区电商发展,对宣传信息数量和质量较高的新媒体平台、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及影响较大的个人微博,一次性给予2000元奖励。
    第十条  对区内电子商务企业或电子商务协会、物流协会开展重大宣传推介、专项培训、高端论坛等相关电子商务活动,单次活动补贴金额1万元。
    第十一条  电商企业或培训机构在我区组织电商培训单次人员培训100人以上、培训时间3天以上,给予企业或培训机构一次性1万元补贴。

第四章 实施电子商务发展示范工程

    第十二条  加强各镇、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年度考核,开展创先争优等各种激励机制,评选奖励业绩优秀的镇和村级站点,对成绩优秀的镇和村级站(点)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1000元。已纳入第四条奖励的,不再纳入本条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建档立卡贫困户开设网店或微店。对于持续经营半年以上,且线上交易额达到3万元以上的贫困户,给予一次性3000元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电商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鼓励电商企业积极安排就业岗位,对一年中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5人以上且工作一年以上的电商企业,按照每个贫困户1000元的标准给电商企业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对获得区级表彰的电子商务“示范单位”给予1万元一次性补贴,对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单位”的分别给予2万、3万、5万一次性补贴;对获得区级表彰的电子商务“先进个人”给予一次性2000元奖励,对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电子商务“先进个人”的分别给予5000元、1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对引进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重大电子商务项目,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可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扶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当年度发生侵权、欺诈、商业贿赂、偷税、以及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取消当年享受本政策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享受本政策,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电子商务奖励扶持对象为镇、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或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数据资料,由各镇初审,送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其他奖励扶持对象的资料由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审核,呈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麦积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