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抽查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精细化监督管理,推广随机抽查制度,规范日常环境监管工作,依据《环境保护法》《环境监察办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 号)《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5〕88号)《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环办发〔2015〕90号)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抽查] 本实施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是指环保部门对污染源(包括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下同)进行日常环境监管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市、县两环保部门采用“双随机”方式实施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抽查原则] 属地管理原则,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合理调配现有环境监察资源,随机选派环境监察人员,严格遵照《环境监察办法》和环境监察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对列入随机抽查名单中的污染源进行现场抽查。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名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依法监管原则,凡环保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检查事项,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环保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检查事项,全面实施随机检查。
公正高效原则。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公开抽查事项、程序和结果,强化社会监督,保障污染源单位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提升执法公信力,随机抽取对象和检查人员,杜绝过度执法、选择执法和执法扰民,提高执法效能、避免不作为。原污染源日常环境监察工作中“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每月监察一次,一般污染源每季度监察一次”的监管频次要求不再执行。
协同监管原则。协调跨部门和本部门内部“双随机”联合抽查,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建立执法联动机制,有序推进综合执法。
联合惩戒原则。建立部门间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健全纵向联通、横向协调的监管体系,确保部门间许可监管信息的及时公示和推送,实现部门间对污染源单位严重失信信息的全面共享和有效使用。加强失信污染源单位的信用约束,真正实施“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
另外,环保专项执法检查(专项督查、交叉检查、驻厂监察、环境稽查等)、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环境执法后督察、环境信访案件处理等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在随机抽查范围。
第四条 [抽查机构]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随机抽查的工作。随机抽取名单时,环保纪检部门可对全程参与并对抽取过程进行监督,市级环保部门的抽查名单可由省级环保部门抽取,县级环保部门的抽查名单可由市级环保部门抽取。
第五条 [抽查主体] 市、县(区)两级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环境监察、环境监控部门、辐射监督站、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部门。市县两级环境监察部门可对污染源现场进行执法监测。
第六条 [抽查对象] 市、县(区)两级环保部门对行政区内所有固定污染源可作为随机抽查对象。涵盖重点排污单位,以及市、县(区)两级环保部门认为应当列入日常监管的污染源,并逐步覆盖到行政区内所有污染源。
第七条 [抽查程序] 按照年度、季度抽查计划,确定检查事项、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发布拟抽查公告、组织实施检查、公示检查结果的程序依次实施。
第八条 [抽查基础]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应建立“双随机”抽查人员和污染源动态信息库。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辖区所有具有环境执法资格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单,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依法持有甘肃省行政执法证或环境监察执法证。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岗位调整等因素动态调整。
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由重点排污单位、一般排污单位和特殊监管对象等组成。
重点排污单位:由市级以上环保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本行政区环境承载力、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
一般排污单位:除重点排污单位外,各级环保部门认为应当列入的日常监管污染源,并逐步覆盖到行政区内所有污染源。
特殊监管对象: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等级高、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涉及生产、使用和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等情况的污染源。
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由污染源所在地环保部门每年至少更新一次,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的要及时更新。
第九条 [抽查方式] 采用摇号、随机等方式确定被抽查单位名单和执法检查人员。
执法检查人员名单由市、县两级环保部门根据本单位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编号随机抽取确定。对执法检查人员较少的县区,可以由市级环保部门从本部门与所辖地区下级环保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联合检查,也可以探索实施跨区域联合抽查。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市、县(区)两级环保部门每年12 月底前,按照本单位确定的抽查比例,确定下一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家次),纳入本级《环境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并报上级环保部门备案。市、县(区)环保部门两级按季度制定污染源“双随机”抽查计划。每季度结束前5 个工作日内,确定下一季度随机抽查人员和被抽查对象。
另外,同一月内,市、县(区)两级环保部门不得对同一对象进行抽查,市级污染源“双随机”抽查计划优先下县(区)环保部门,若出现同一月内市、县(区)环保部门对同一个被抽查对象进行检查,县(区)环保部门应及时调整。
第十条 [抽查比例]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行政区面积、污染源数量、污染源环境守法状态、环境质量和群众投诉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污染源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本实施细则,特殊监管对象不受该条款约束。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等级高等情况的污染源,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
重点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市级环保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县级环保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2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
一般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市级环保部门至少按照1:5
的比例(在编在岗的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县级环保部门至少按照1:10 的比例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
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市级环保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域10%的特殊监管对象进行抽查,县级环保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域20%的特殊监管对象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抽查事项及内容] 市、县环保部门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可查阅其单位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等法人主体,以及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类型、生产规模、经营范围,生产原材料、生产工艺、能源消耗等情况。
抽查事项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内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等相关文件办理情况。
抽查事项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内容:一是事中抽查主要内容,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和公开情况;施工期环境监理和环境监测开展情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排污许可证的实施情况;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和环境保护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落实情况。二是事后抽查主要内容,生产经营单位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产生长期性、累积性和不确定性环境影响的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冶金、石化、化工以及核设施、核技术利用和铀矿冶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落实情况、相应改进措施落实情况。
抽查事项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检查内容: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处理工艺、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是否严格执行环评批复和验收要求;污染防治设施停运(开启)、闲置、关停、拆除等是否向相关监管部门报批、是否符合环保相关规定;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设置情况;物料堆场“三防”措施落实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等管理及台帐建立情况是否存在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
另外,对应当安装或已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排污单位,检查是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安装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情况,自动监控系统在线数据保存情况,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检修、校准校验及故障处理等管理及台账建立情况记录,在线设备运行异常申报及处理等情况。
抽查事项四:污染源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检查内容:污染源单位监测制度落实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污染物监测报告),污染物排放数量和种类、排放方式去向等情况,重点污染源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情况(包括: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抽查事项五: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检查内容: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污染源单位对许可事项的落实情况,排污台账记录和许可证执行报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的执行情况,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落实情况。
抽查事项六:固体废物贮存管理、运输处置情况(包括国家危险废物管理名录中确定的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口等)。检查内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等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落实情况;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等设施、场所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情况;危险废物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贮存和处置。
第十二条 [抽查留痕] 执法检查人员应严格遵照《环境监察办法》和环境监察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随机分配的污染源进行现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应现场制作《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抽查工作结束后,实施抽查的环保部门要在7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填报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2018年1月1日起应全部使用移动执法设备制作《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做到全过程留痕。
第十三条 [抽查联动]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应按照本部门监测执法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对被抽查单位同步开展监测和执法,并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要求,联合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第十四条 [依法处罚] 对随机抽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公开查处一起,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 [抽查保密]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工作的保密制度。在现场检查工作实施前,随机抽查名单应对被抽查单位保密,坚决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违反保密制度的,要视情节轻重,对泄密者本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暂扣或收回环境监察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抽查监管,不得妨碍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保守在执法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按照信息公开要求,通过甘肃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市环保局网站或县区政府网站及时将上季度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的内容包括被抽查污染源单位名称、抽查时间、抽查事项、抽查内容及环保法律法规遵守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措施等。
第十七条 [抽查考核] 市环保局负责考核市、县区环保部门污染源“双随机”抽查工作,并通报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抽查责任] 执法检查人员违反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