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甘肃省扫除文盲办法》等8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139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扫除文盲办法〉等8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1月20日省政府第1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唐仁健
2017年11月23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甘肃省扫除文盲办法》等8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确定的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要求,省政府对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清理,省政府决定对《甘肃省扫除文盲办法》等8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甘肃省扫除文盲办法(1986年1月19日(甘政发〔1986〕7号)公布,2002年7月9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
二、甘肃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办法(1993年5月24日省政府令第4号公布)。
三、甘肃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1996年12月10日省政府令第21号公布,2002年7月9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
四、甘肃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2000年12月1日省政府令第13号公布,2004年6月25日省政府令第14号修正)。
五、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规定(2003年10月30日省政府令第9号公布)。
六、甘肃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日省政府令第77号公布)。
七、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2013年8月7日省政府令第101号公布)。
八、甘肃省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牌管理办法(2013年9月22日省政府令第103号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