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
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7〕11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健康甘肃 2030 ”规划 》,切实加强全省艾滋病防治工作,加快推进健康甘肃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行动计划。
一、防治现状
“十二五”时期,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政策,强化防治措施,全省艾滋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艾滋病检测力度持续加大,经注射吸毒传播、输血传播和母婴传播得到有效控制,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以下简称感染者和病人)发现率提高48.8%,病死率降低48.3%,疫情快速上升势头得到基本遏制,全省整体疫情控制在低流行水平,受艾滋病影响人群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社会歧视进一步减轻,基本实现了《甘肃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2011—2015年)》的总体目标。
目前,我省艾滋病流行形势依然严峻,防治任务十分繁重。全省尚有一定数量的感染者和病人未被检测发现,性传播成为最主要传播途径,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感染率持续升高,青年学生感染人数增加,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合成毒品滥用及不安全性行为在一定范围存在等诸多因素加大了艾滋病传播风险,社交新媒体的普遍使用增强了易感染艾滋病行为的隐蔽性、人口频繁流动增加了预防干预难度。部分地区和部门对防治工作重视不足,政策落实不到位,社会歧视广泛存在,防治技术手段有限,防治能力尚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防治的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仍需要长期不懈做好艾滋病防治各项工作。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全面落实法定防治职责,巩固当前防治成果,充分利用新技术、新方法,进一步提高防治成效,不断降低艾滋病疫情流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奋力推进健康甘肃建设。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三)工作目标。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和病人,有效控制性传播,持续减少注射吸毒传播、输血传播和母婴传播,进一步降低病死率,逐步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不断减少社会歧视,将我省艾滋病疫情继续控制在低流行水平。
1.居民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流动人口、青年学生、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以及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
2.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艾滋病相关危险行为减少10%以上,其他性传播危险行为人群感染率控制在0.5%以下。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年新发感染率控制在0.3%以下。
3.加强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的综合干预,配偶传播率下降到1%以下。
4.全面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孕产妇艾滋病检测率达到95%以上, 孕期检测率达到90%以上,提高孕早期检测比例;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抗艾滋病毒用药率均达到90%以上;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至5%以下。
5.诊断发现并知晓自身感染状况的感染者和病人比例达到90%以上;建立以医疗机构为主体的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随访模式,坚持自愿原则,将所有感染者和病人纳入抗病毒治疗或中医治疗范围; 符合治疗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接受抗病毒治疗比例达到9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的感染者和病人治疗成功率达到90%以上,累计接受中医药治疗的人数比2015年增加一倍。
三、防治措施
(一)强化部门职责,提高宣传教育针对性,增强公众艾滋病防治意识。加强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根据不同人群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知识普及、政策宣传。充分发挥社会公众人物影响和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作用,开展艾滋病疫情信息交流与警示、感染风险评估、在线咨询等活动,增强宣传效果。
1.深入开展大众人群宣传教育。
(1)卫生计生部门要会同宣传、网信、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将艾滋病防治宣传列入日常工作计划,每月至少开展1次艾滋病防治公益宣传。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不断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
(2)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团校、干部学院(校)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政策纳入教学计划,人社、民政、工商等部门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从业人员的岗前和岗位培训内容,要让学员在校期间接受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政策专题培训。
(3)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为宣传教育工作提供信息和技术指导,制作相关防治艾滋病宣传资料,会同其他部门对防艾宣传教育工作进行效果评估;组织对医疗卫生人员及其他艾滋病防治相关人员开展业务知识培训。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设置固定宣传设施,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
(4)各级文化部门、民族事务管理部门要结合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利用基层文化馆(室)、图书馆(室)等场所以及支农、惠农等活动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对娱乐场所业主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及法规政策等内容的培训和宣传活动。
(5)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职业培训内容。
(6)各级红十字会要积极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做好艾滋病综合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的宣传工作,动员红十字会会员和志愿者积极参与艾滋病综合防治的宣传教育。
(7)各级工会要组织和动员广大职工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开展“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活动,加强对广大职工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提高职工防范艾滋病性病的意识和能力;依法维护职工中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权益。
(8)各级妇联要组织和动员妇女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开展“妇女‘面对面’”和“红丝带健康包”专项行动,关注已感染艾滋病和面临感染风险的妇女,防止配偶间传播和母婴传播。
(9)各级科技、农牧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科技下乡等支农、惠农活动相结合,在相关培训中增加艾滋病综合防治教育内容,突出加强贫困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留守人员的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10)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文化建设内容,充分发挥社区、村级宣传栏、墙报等宣传阵地的作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对辖区群众开展宣传教育。
(11)各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制定当地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社区和农村的防治艾滋病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全省预防控制艾滋病重大宣传活动。
2.持续加强重点人群宣传教育。
(1)各级教育部门要会同卫生计生、人社和共青团组织将性道德、性责任、预防和拒绝不安全性行为作为教育重点,督促学校落实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任务,积极发挥学生社团、青年志愿者和学生家长的作用,加强学校预防艾滋病和性健康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学校艾滋病疫情通报制度和定期会商机制,开展高校预防艾滋病教育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广“青春红丝带”。
(2)各级共青团组织要利用互联网、微信、微博公众号等新媒体影响力,在青少年中广泛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会同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动员青少年和志愿者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利用青少年宫、进城务工青年培训学校等阵地,重点做好外来务工青年、校内外青少年的宣传教育。
(3)各级工商部门和工商联要积极引导用工单位在其负责管理的农民工集中居住场所摆放宣传材料,开展同伴教育活动;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在娱乐等公共场所,开展预防艾滋病宣传、同伴教育工作和落实推广使用安全套等干预措施;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及其他行业商会的作用,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活动。
(4)各级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旅游、商务、建设、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做好过往旅客的宣传工作,在车站、机场、出入境口岸、建设工地等公共场所及旅客列车、民航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立艾滋病综合防治公益广告宣传栏,放置宣传材料或播发宣传信息。
(5)各级公安、司法等部门要结合监管场所特点,将艾滋病防治、职业暴露预防与处理等知识纳入收容教育所、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监狱干警和医务人员及治安、禁毒、刑侦、监管等干警的岗位培训内容;加强被监管人员法制宣传和艾滋病综合知识教育,加大艾滋病、梅毒等疾病“逢进必检”力度。配合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将预防艾滋病与禁毒工作相结合,加强合成毒品和滥用物质危害的宣传教育;加强流动人口居住聚集区或社区的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点和娱乐场所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及安全套推广使用等干预措施的宣传教育。
(二)提高综合干预实效性,有效控制性传播和注射吸毒传播。
1.强化社会综合治理。要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城乡结合部、农村等薄弱地区打击力度,依法从重处罚容留与艾滋病传播危险行为相关活动的场所和人员。公安部门要落实与艾滋病有关案件的举报和立案处理程序,严厉打击利用感染者身份的违法犯罪活动。公安、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密切监测药物滥用情况,及时将易促进艾滋病传播的滥用物质纳入合成毒品管控范围,依法打击滥用物质的生产、流通和使用。宣传、文化、公安、新闻出版广电、网信及通信主管部门要加强网络管理,结合打击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专项行动,及时清理传播色情信息、从事色情和毒品交易的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
2.着力控制性传播。加强对失足妇女、男性同性性行为者、多性伴等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的警示教育和法制宣传,突出疫情和危害严重性、有效防治措施等,促进其避免和减少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工商、旅游、文化、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全面落实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有关规定,各地要明确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公共场所,通过市场营销和免费发放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应网络,提高安全套可及性和使用率。男性同性性传播疫情上升较快的大中城市应加强疫情和危险因素监测,开展信息互通、“线上线下”协同干预等联防联控工作,采取医学、心理、社会、文化等手段,广泛动员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加大男性同性性行为者检测力度,做好阳性转介和治疗的衔接工作;加强同伴宣传和干预工作,减少不安全性行为,提高安全套使用率。卫生计生部门要对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加强治疗,开展面对面健康教育,强调使用安全套,预防母婴传播,降低家庭内传播。要加强性病防治,将性病诊疗服务与艾滋病预防干预紧密结合,完善治疗服务网络,及时对性病病人进行规范化诊断治疗,为性病就诊者提供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对感染者和病人开展性病筛查。
3.持续减少注射吸毒传播。保持禁毒工作的高压态势,进一步减缓新吸毒人员的增加速度,将艾滋病防治与禁毒工作紧密结合,减少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公安、卫生计生、司法、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创新吸毒人员服务管理,最大限度地有效管控吸毒人员,开展针对性的戒毒治疗、康复指导和救助服务,帮助他们戒断毒瘾回归社会。建立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之间的衔接机制,做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后向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的转介工作,积极探索在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场所内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工作模式。卫生计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交流和监督管理,维护治疗机构秩序,提高服务质量和防治效果。依托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建立延伸服务点,提高服务的可及性。加强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对服药人员的管理,开展艾滋病检测、抗病毒治疗、心理矫治等综合干预,运用减免费用等激励机制,提高维持治疗保持率,确保治疗效果。
(三)提高检测咨询可及性和随访服务规范性,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和减少传播。
1.扩大检测服务范围。卫生计生、检验检疫、公安、司法、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支持进一步健全实验室网络,构建布局合理、方便快捷的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网络,根据需要设置艾滋病确证检测实验室,提高检测能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具备实验室艾滋病检测能力,重点地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应当具备快速检测能力。各市州疾控中心和疫情严重地区综合医疗机构应当具备确证检测能力。有条件的监管场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或快速检测点。检测机构要主动为有感染艾滋病风险人员提供检测咨询服务。疫情严重地区要将艾滋病、性病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和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检。公安、司法、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合作,为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活动中抓获人员以及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提供艾滋病检测服务。检测机构要创新服务方式,强化主动服务意识,通过网络、电话预约等多种手段,方便有意愿人群接受检测服务。探索通过药店、网络销售检测试剂等方式开展艾滋病自我检测,建立健全与随访服务等工作衔接的机制。
2.提高随访服务质量。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常住地管理原则,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随访服务。要切实提高首次随访工作质量,强化对感染者和病人的心理支持、行为干预及检测、医学咨询和转介等工作,告知合法权益、责任义务和相关政策法规,督促他们及时将感染情况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并动员开展检测。结合定期随访工作,对感染者和病人的行为及健康状况进行科学评估,提供针对性的随访干预服务。做好流动感染者和病人随访服务,建立健全流出地、流入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转介机制。公安、司法、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做好监管场所感染者和病人告知及医学咨询、心理支持、出入监管场所转介等随访服务。卫生计生、外事、教育、公安、检验检疫、外专等部门要完善对在甘外籍感染者的宣传教育、检测咨询、随访干预、治疗管理等相关防治政策。
3.加强疫情监测研判。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依法及时报告艾滋病疫情。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艾滋病疫情和危险因素情况,及时调整、优化监测点设置,加强数据收集,提高监测数据质量。检验检疫部门要对出入境人员开展艾滋病监测,及时向卫生计生部门通报疫情。卫生计生部门要强化艾滋病疫情和耐药监测、信息分析和利用,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做好疫情和政务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
(四)全面落实核酸检测和预防母婴传播工作,持续减少输血和母婴传播。
1.落实血液筛查核酸检测工作。完善血站服务能力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供应临床的血液全部经过艾滋病病毒、乙肝病毒、丙肝病毒等核酸检测。做好核酸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加强信息化建设,有效降低血液残余风险度。建立健全无偿献血长效工作机制,提高固定无偿献血者比例,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献血。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对入出境人体组织、血液、血液制品和生物制品检疫。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院内感染控制的培训和管理,做好艾滋病职业暴露处置和调查工作,加强工作人员安全防护。
2.落实预防母婴传播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以妇幼健康服务网络为平台,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与妇幼健康服务工作有机结合,重点提高贫困县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预防母婴传播服务的能力,促进孕产妇及时接受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在预防母婴传播工作全面覆盖的基础上提高服务质量。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和青少年保健、性病防治等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引导新婚人群、孕产妇尽早接受相关检测,对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监测、随访、转介等系列干预服务。
(五)全面落实救治救助政策,挽救感染者和病人生命并提高生活质量。
1.全力推进抗病毒治疗工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抗病毒治疗、随访检测等工作由医疗机构承担。卫生计生、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定点医院和传染病医院艾滋病诊疗、随访管理等综合服务能力建设。卫生计生部门要对有意愿且无治疗禁忌症的感染者和病人实施抗病毒治疗。治疗按照就近原则,科学合理设置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优化艾滋病检测、咨询、诊断、治疗等工作流程,提高感染者和病人治疗可及性和及时性。疫情严重地区要推广从诊断到治疗“一站式”服务。承担治疗的医疗机构应至少配备1—2名经过专业进修或正规培训的医生和护士。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诊疗指南,进一步规范治疗管理,加强耐药检测和病情监测,及时更换药物和处理药物不良反应,提高治疗质量和效果。要加强感染者和病人中结核病等机会性感染疾病的筛查、诊断和治疗工作。传染病防治机构、承担感染者和病人综合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等,要建立健全与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制度,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得到及时、规范的抗病毒治疗。加强流动人口中感染者和病人治疗工作,探索建立异地治疗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公安、司法、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为监管场所内符合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规范化治疗。
2.逐步扩大中医药治疗规模。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充分发挥中医药在防治艾滋病工作中的作用,健全中医药参与艾滋病防治诊疗工作机制,研究形成中西医综合治疗方案,扩大中医药治疗覆盖面。疫情严重地区和有较好工作基础地区要开展中西医综合治疗试点,逐步扩大试点规模。
3.建立省级临床进修培训基地。在省内建立1所艾滋病临床进修培训基地,将从事艾滋病临床治疗的医护人员纳入培训范围,提高全省各级艾滋病治疗人员的专业水平。
4.完善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实验室检测项目。已建立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的机构,要进一步完善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实验室检测项目,根据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接受抗病毒治疗人员开展辅助性T淋巴细胞检测和病毒载量等相关检测,并根据省级艾滋病检测确证中心实验室统一安排开展艾滋病病毒耐药性监测和新发感染人群耐药艾滋病病毒毒株监测,为科学指导治疗和评价抗病毒治疗效果,调整治疗方案、制订应对措施提供依据。
5.加强合法权益保障。要依法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就医、就业、入学等合法权益。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艾滋病疫情变化,适时调整承担综合医疗服务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疫情严重地区要适当增加定点医疗机构数量,优化布局,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就医需要。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首诊(问)负责制,对诊疗服务中发现的感染者和病人,做好接诊、转诊和相关处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诊治。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要认真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加强相关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政策衔接,确保感染者和病人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等权益。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
6.强化救助政策落实。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为艾滋病致孤儿童和感染儿童及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并加强规范管理和信息化建设,鼓励有条件地区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提供必要保障。民政、卫生计生、红十字会、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生活困难感染者和病人生活救助,将政府救助与社会关爱相结合,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爱心帮扶、情感支持、临终关怀等工作。扶贫、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与扶贫开发相结合,按照精准扶贫要求,对艾滋病疫情严重的贫困地区加大扶贫开发力度,支持符合扶贫条件、有劳动能力的感染者和病人开展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公安、司法、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要做好违法犯罪感染者和病人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
(六)全面落实培育引导措施,激发社会组织参与活力。
1.发挥社会组织独特优势。各地政府要将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纳入整体防治工作计划,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易于接触特殊人群、工作方式灵活等优势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卫生计生、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鼓励、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在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干预、感染者和病人随访服务、关怀救助等领域开展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经费支持力度,通过委托、招标等购买服务或提供技术服务、物资等方式,激发社会组织的参与活力。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既要引导其充分发挥作用,确保服务质量,又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监督其依法参与、健康发展。卫生计生部门要认真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加强对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督导检查和业务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要与社会组织密切合作,加强技术指导,建立信息沟通、业务考核等工作制度,实现防治工作有效衔接。社会组织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指导下,在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中开展健康教育、安全套推广、艾滋病咨询和动员检测、艾滋病性病诊疗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转介等服务,在感染者和病人中开展心理支持、安全性行为教育和治疗依从性教育等服务,动员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主动检测。
2.发挥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引导作用。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要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支持发挥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作用,培育并支持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要组织、动员和支持社会组织积极申请、执行基金项目,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训和扶持,促进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强化对社会组织的监督与管理,逐步提高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的工作能力。要加强基金项目管理,建立监督评价机制,确保资金安全,提高项目成效。要引导社会组织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积极申请各级政府的购买艾滋病防治服务项目,并做好项目实施。
3.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单位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制定并实施优惠政策,动员和支持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开展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社会宣传、捐款捐物、扶贫救助等公益活动,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艾滋病的防治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防治责任。各地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负总责,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和考核内容,制定符合本地区疫情特点和工作实际的防治规划,定期分析和研判艾滋病流行形势,落实管理责任制,明确部门职责、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要充分发挥地方各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等协调机制作用,加强对防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形成防治合力。疫情严重地区要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进一步完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有效控制疫情。要认真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工作,探索适合不同流行水平、不同传播特点的工作模式,着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增强防治效果。各有关部门要落实防治职责,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本部门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治能力。各地区根据本地艾滋病防治需要,进一步优化医院、基层医疗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采供血等机构的职责分工和衔接机制,提高整体防治水平。加强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建设,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分析研判和防治效果评价能力,配齐配强专业人员,加强培训,提高防治能力。要完善承担艾滋病防治任务定点医院补偿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艾滋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等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在绩效工资分配上适当进行倾斜,为防治队伍正常履职尽责提供保障。
(三)加大投入力度,保障防治经费和药品供应。各地政府要根据卫生投入政策,合理安排艾滋病防治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卫生计生、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对疫情严重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给予重点支持,对中医药治疗艾滋病工作给予扶持。卫生计生部门要制定需求计划,保障药品供应。
(四)加强科研与国际合作,提升防治水平。科技、卫生计生等部门要按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要求,统筹研究部署艾滋病相关重点科研工作。结合“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感染预防控制策略、临床及中西医综合治疗方案优化等开展研究,力争在防控关键环节取得突破。加大以问题为导向的应用性研究力度,加快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为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理念和防治经验。建立健全与周边省份的合作机制,及时交流疫情及防控信息,共同做好交界地区艾滋病防治工作。
五、督导与评估
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制订督导与评估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行动计划执行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在“十三五”末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工作。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对本行动计划实施进展、质量和成效进行督导与评估,将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要事项,确保本行动计划各项任务得到贯彻落实。